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从事生猪饲养的养殖户 等 人发起组建的,于2007年 月 日召开成立大会。
本社名称: 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黔江区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社员采购质优价廉的种猪、饲料、兽药和生猪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猪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所需的种猪、良种猪精液、饲料和兽药等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种猪和商品猪;
(三)开展社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生猪养殖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协助担保中心完成信用贷款的初审以及以合作社联保形式为社员提供贷款服务;
(六)为社员向上级部门争取和兑现有关扶持政策等服务。
本社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社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社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职 能
第九条 本社基本职能:以广大农民为服务对象,为从事生猪养殖的农民提供服务,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十条 组织协调。不断发展农民和有关单位入社,壮大合作社规模;组织社员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计划地发展合作社业务。协调社员之间购、销、调、存以及资金、价格等方面的关系;协调本社与其他合作社、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合作社利益。
第十一条 指导培训。指导社员按照合作原则和合作社章程运作;指导社员制定各自的发展计划,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指导社员进行标准化生产。为社员提供技术培训、市场信息、试验示范和产品监督。
第十二条 规划监督。制定合作社整体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提出符合农民利益的发展策略。监督社员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合作社的章程运作;监督社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行业自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经营服务。一是供销服务。有组织地为社员供应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发挥合作社的整体销售优势,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二是共同经营。通过股份投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兴办经营项目,共同参与市场竞争;三是联合经营。组织社员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加工企业之间联合从事购销、运输等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猪养殖规模达到年出栏100头以上,具有一定经营服务能力的,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社员。本社社员中,养殖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社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六条 本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七条 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社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社员,在本社等事项(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十八条 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