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九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二十条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决算前二个月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决算前六个月内提出。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0日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社员,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社员;
(三)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社每年召开次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须有本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社员表决。
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社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社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社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由5名社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社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2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均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