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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 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

文章来源:作者:佚名时间:2009-03-31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社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决算时,由理事长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社股金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两种。

  (一)身份股,是确认社员身份的基本股,单位社员和个人社员均要购买。

  (二)投资股,是合作社根据经营需要设置的,实行社员自愿购买或配购。

  身份股不得退还,投资股在履行有关合同和责任后,可以退还,但不再有公有资产和积累的分配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社员身份股标准为:个人社员入社500元/人,单位社员入社2万元/个。身份股经社员大会批准,可以10日内缴清。投资股以500元为一股,以2股起购,最高可购200股,自愿认购,或按身份股配购。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经营。合作社对社员提供有偿服务。合作社主要靠联购分销、直接购进,联合销售、产销直挂增加合作社经济效益。合作社要实行低成本运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分配

  (一)合作社对社员的分配以盈利返还为主要形式,股金分红为辅助形式。

  (二)合作社要留有积累。

  (三)本合作社的分配按以下比率:税后利润,15%公积金,15%公益金,40%按交易量返还,30%股金分红。每个年度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社员出资。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经社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社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3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社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社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社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社需要向社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墙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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