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成员主体资格: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2.证件名称及号码:成员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成员为单位的,填写主体资格证书及其号码。
3.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自然人的住所为现住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所。
4.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和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类。
5.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粘贴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粘贴。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7.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8.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9.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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