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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习题精选

文章来源:作者:不详时间:2008-08-08
1. 某甲和某乙为争夺公园中的座位而争执起来,甲动手打了乙。
  情况一:甲只是推了乙一把,乙摔倒在地,并未受伤。
  情况二:甲打了乙两个耳光,致使乙面部红肿,口角流血。
  情况三:甲把乙打成重残,丧失了劳动能力。
  请思考:在甲打乙有可能出现的上述三种情况中,甲的行为分别是什么性质?应受到处罚吗?如果应受到处罚的话,甲应受到何种处罚?

2.1986年10月7日,青工徐某给北京市长辛店消防队打电话报火警:"长辛店某居民院着火了,请你们快来救火。"消防队员驾驶四辆消防车,火速赶到现场,一看没有火,原来是假火警。经过调查,搞恶作剧的徐某终于被公安机关查了出来。徐某承认,为了寻开心,看热闹,一年来曾先后多次冒名谎报火警,致使消防部门多次白白出动消防车和消防干警。
请问:徐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什么法律法规?应受什么制裁?

参考答案
1.本题所要考查的知识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适用范围。要求在学习本课时能划清以下几个界限: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要不要受处罚、受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以及受什么程度的处罚等。
  (1)如果甲只是推了乙一把,乙摔倒在地并未受伤,则甲的行为并未给乙带来大的危害,也没有给社会造成相当程度的危害。那么,甲的这种行为还够不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更没有触犯刑法,属于一般错误行为,只能对甲进行批评教育。(2)如果甲打了乙两个耳光,致使乙面部红肿,口角流血,则甲的行为对乙和社会的危害达到了一定程度,但又不严重,未触犯刑法,那么,甲的这种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甲处以行政制裁(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3)如果甲把乙打成重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则甲的行为给乙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危害,属于犯罪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时,对甲的处罚不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是应该依照刑法对甲论罪判刑。(具体量刑可参看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本题侧重考查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教材从四个方面概括了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案例中徐某的行为乃是第四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发生的地点并不固定,不利于社会稳定。
  徐某多次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稳定,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照该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