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3、严肃财务纪律,加强民主理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和支出审批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和检查制度,做到帐款分离。
4、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5、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社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6、理事会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7、合作社对社员的分配以盈利返还为主要形式,股金分红为辅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