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长裤、储存室内,并有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
2、炸药库房的对方不得放入易受潮,受高温的位置并随时保持室内通畅。
3、雷管的管理必须存放在防爆箱内,并随时上锁。
4、入库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并与实物相符。
5、严禁五官人员入内,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6、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他人或个人保存,违反者予以重惩。
7、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8、变质或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妥善销毁。
二、民爆物品的使用制度
1、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2、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查,发现不合格的,应停止其爆破权利。
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4、进行大型爆破时必须先将爆破方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5、使用爆破七彩,必须建立合格的领取、清退手续。
6、严禁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违者报公安机关查处。
7、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七彩,违者报请公安机关查处。
三、民爆物品出库、清退制度
1、爆破员在领取爆破器材时,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
2、领取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当班总量,剩余的要当班退回。
3、长裤管理员应随时做好出库记录,并由领用人签字。
4、退回的爆破器材机器归还原位。
5、随时对账、实物进行核对,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6、仓库管理员应严格执行领用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